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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150/2016-01369 主题分类:教育厅文件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成文日期:2016年03月14日
标题: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4号(山西大学)
文号: 发文时间:2016年03月14日

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4号(山西大学)

时间:2016年03月14日 省教育厅 字体: 关闭

晋教法〔2016〕1号 

山西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15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015年11月12日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山西大学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4次会议评议,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4日

山西大学章程 

  序 言

  山西大学创立于 1902 年,初名山西大学堂,是中国近代创办最早的三所国立大学之一。 1912 年,改称山西大学校。 1931 年,改称山西大学。 1943 年,改称国立山西大学。 1953 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更名为山西师范学院。 1959 年恢复山西大学校名。 1998 年,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将山西大学列为山西省重点建设大学。 2005 年,山西大学成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大学。 2012 年,山西大学成为全国十四所 “ 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 ” 入选高校之一,迈上国家建设 “ 有特色、高水平 ” 大学的新平台,跨入了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新阶段。

  山西大学创立之初就肩负 “ 昌明正学、救弊扶颠 ” 的民族梦想,较早引进和传播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学术思想。从传统学堂到现代大学,山西大学始终根植于华夏文明的沃土,积淀了历久弥新的文化底蕴,形成中西会通、求真至善、登崇俊良、自强报国的优良传统。历经不同的历史阶段,山西大学始终与祖国共命运,与时代同进步,培养硕学闳才,探索前沿科技,服务国家与社会,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卓越人才,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富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好山西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西大学;英文名称为 Shanxi University ,英文缩写 SXU ;学校中文网址: http:// www.sxu.edu.cn ,英文网址: http://english.sxu.edu.cn ;学校中文域名:山西大学 . 中国。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 92 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分别为:坞城校区、大东关校区、东山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真至善、登崇俊良。

  第七条 学校的校徽是圆形徽标。校徽分为内外两环。内环是山西大学堂旧址的教学大楼,下方有 “1902” 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左上方以校徽为基本构成元素,右方为简洁曲线图形组合的辅助图形。 

  

  

     学校校歌是《山西大学校歌》。 

  学校校庆日为 5 月 8 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及研究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 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五)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单位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制定、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核发相应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校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保卫武装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办学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副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经校长同意,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学校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评定、咨询等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三十五人,由推选委员、当然委员组成。推选委员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分管学术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可从国内外知名学者中提名特邀委员参与专门事项的投票表决。

  学术委员会中,四十岁以下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两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院所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或应校长要求召开,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原则上采用实名投票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才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学位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也可在学院设置院级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院级学术分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山西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关职责和处理学术事务,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支持民主党派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 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学校举办者核定的机构编制数设置党政机构、群团机构、附属机构;按照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需求,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研究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各党政机构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山西大学委员会,各学院(系)设立分团委。学校团委、分团委按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山西大学工会,各二级机构可按照规定设立分工会。工会、分工会按照工会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学院党委(系党总支)。

  学院党委(系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系)的贯彻落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院长(主任)在民主推荐或校内外招聘的基础上,由学校任命。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负责地行使教学管理、学科建设、科研管理、学生管理和安全工作等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应当按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第四十条 学院(系)设立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按《山西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院(系)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系)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院(系)学术发展。

  第四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

  重点研究机构是学校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重点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在民主推荐或校内外招聘的基础上,由学校任命。

  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各教辅机构和附属单位根据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热心学校公益活动,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五)爱护和尊重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立德树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精简效能原则,合理设置岗位。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下列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当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育发展中心,编制教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支持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制定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等多种形式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及学校工会商定的有关事项;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研究机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并向教代会负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学校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学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学校教代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业和品德等方面的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参加学术文化交流和学习深造的机会;

  (四)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困难帮助;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就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制度;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授予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业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或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体系,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办学活动

  第七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要努力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领军型精英人才、应用型高端人才、创新型拔尖人才、复合型创业人才。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农学、医学等学科;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突出优势和特色;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当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七十五条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和学位授予办法,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 “ 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 ” 的要求,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围绕科学前沿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整合校内外学科、科研资源,建设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协同创新中心,建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 三位一体 ” 的创新体系。

  第七十九条 依托协同创新中心及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产出重大科研成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十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倡导 “ 勤奋严谨、信实创新 ” 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建立并不断改进科研考核和评价体系,不断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动应对区域重点产业科技需求,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融入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无缝对接,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八十三条 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服务。

  第八十四条 推进教育资源、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面向特定公众的公益培训,适度开放图书馆、实验室。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充分挖掘厚重的三晋文化,助推三晋文化产业化,促进区域文化的繁荣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鼓励学院、重点研究机构与国际组织合作承担科研项目,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留学生、举办孔子学院等多种形式,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保障体系,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提供安全保障,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八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增加办学经费;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办学。

  第九十条  学校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行 “ 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 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强化财务运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采取 “ 归口负责 ” 的原则,对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努力实现保值和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对外关系

  第九十八条 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条 学校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设立山西大学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开展外部联系,是学校与社会合作的纽带。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积极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山西大学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弘扬百年学府的优良传统,加强学校和海内外各界校友的联系,促进校友和学校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校友会建立校友工作办公室,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向全校和社会公开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予以制定、修改,其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启动修订程序。

  本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