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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标准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办好农村教学点的通知
http://www.sxedu.gov.cn          2014-09-16
晋教基〔2014〕39号
 
 
各市教育局:
    农村教学点是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改善边远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的办学现状,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切实办好农村教学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对教学点进行全面认定、核实和建档。教学点是指为方便学龄儿童就近入学,在小学校本部以外设置的小规模教学单位(含巡回点和下伸点),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达不到完全年级;(2)只有小学低段年级(三年级以下)或只有三个以下年级且每个年级人数不超过10人;(3)学生总规模一般不超过30人;(4)在行政管理上从属于某一中心学校或者完全小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以上条件,对辖区内确需保留的教学点进行全面排查,重新核实、认定,确需调整、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学校设置程序审批,逐个建档,名称统一为“XXX小学XXX教学点”,并按照教育规划统计部门关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梳理、审核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变动情况,及时更新、逐级上报。
    2 、着力改善教学点基本办学条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义务教育学校后勤装备基本标准(试行)》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容校貌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市定教学点基本标准,将教学点的校舍建设、设备配备纳入“全面改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统筹规划,为教学点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加固校舍,美化环境,满足教学点办学的基本需要。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教学点的办学经费。对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进行供给,保证其正常运转。
    3 、进一步加强教学点教师队伍建设。各地应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对教学点予以倾斜。要不断完善符合村教学点实际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职称评聘和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鼓励各地在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和绩效工资分配中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教学点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区内教师到教学点任教、支教服务和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对教学点教师生活上要优先照顾,要多给予教学点教师业务培训和学习研修的机会,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确保教学点教师留得住、干得好。
    4 、切实加强对教学点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制定教学点管理方案,教学点依托的中心校或完全小学要切实履行好对教学点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村小和教学点管理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课程,对小学科教学实行巡回教学,采取“送教”、“走教”等形式,确保全面开设课程。大力开展连片教研,有计划地组织教学点参加学区内分年级、分学科研训活动,推进高效课堂建设。积极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教学点教学质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为教学点配备的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组织和指导教学点应用数字教育资源开展教学,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提高教育质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教学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要科室,加大对教学点的常规管理和检查,努力规范教学点办学行为。每学期要对辖区内保留的所有教学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深入了解教学点管理和教学情况,全面掌握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学生流动和教育状况,及时解决教学点的办学困难。
    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制订本市教学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和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请于2014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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