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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标准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http://www.sxedu.gov.cn          2015-12-31
晋教基[2015] 28号

各市教育局:
  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进一步提升,促进教育公平,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并已征得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本次制定的《办学基本标准》,以国家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学校规定了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办学要求,目的是推动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的科学配置,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各地要充分认识依据《办学基本标准》建设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意义,把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十三五”期间特殊教育的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扎实推进。
  二、认真组织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本标准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校舍用房面积均为国家标准。各地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对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要结合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作,通盘考虑标准化特教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加大对低于《办学基本标准》的学校功能教室、场地、教育技术装备等办学条件的建设配备力度。要重视学校规范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质量等内涵发展方面的要求,确保办学质量。对于历史形成的无法达到标准的现有特教学校,可由主管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等工作统筹安排,通过改建、扩建、迁建等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在达到《办学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提高相关标准。2016年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办学基本标准》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进行督导评估验收。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办学基本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办学基本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附件: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1日


 

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为科学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益,加快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水平,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2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5号)等特殊教育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也是我省特殊教育学校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及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学校。
一、学校设置、布局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1、各市应至少设置1所市级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设置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人口不足30万的县(市、区)应根据需要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教班。形成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班)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网络。
2、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生源变化招收2个残疾类别以上的学生,逐步发展为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
3、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残疾类别两类及以上)均为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的独立学校。办学规模适中,原则上每年级同类型班级不超过2个。
4、分级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市、县(市、区)应积极设置特殊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和指导区域内的随班就读、送教服务等特殊教育工作。
(二)学校布局
1、特殊教育学校的布点设置要立足本地实际,以“努力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为根本前提,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
2、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市(城镇)规划,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素合理布局,独立设置;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区。
3、特殊教育学校地址应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应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4、学校应有安全且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周边环境。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5、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三)校园规划
1、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
2、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特殊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建设成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3、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分布,各功能区之间方便联系、互不干扰。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有盲生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校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校门口要设门卫室,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6、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走廊相互连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特殊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7、校园内应设置国旗、旗台,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8、校园内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二、学校建设用地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
(一)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二)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
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田径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特殊教育学校所有体育活动用地不得设在楼顶。
(三)集中绿化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
(四)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用地按教职工数的30%配置,与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相隔离。
各类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校校舍建筑
(一)建筑构成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类用房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包括普通教室和专用教室。
(1)普通教室
普通教室是学生在校学习的主要活动空间,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均应设置,其面积由额定席位、课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决定。
盲校普通教室宜按平面尺寸1000mm×500mm或“┌”形设置学生单人课桌。聋校普通教室宜按平面尺寸600mm×400mm设置学生单人课桌。培智学校普通教室宜按平面尺寸1000mm×500mm设置学生单人课桌。
所有普通教室均宜在后墙和侧墙上设置储物柜,每生一格。
教室内还应留有活动区与体弱学生的休息区。
(2)专用教室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应设置以下专用教室:
① 计算机网络教室。供学生上计算机课、上机操作、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使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与特教学生的特点,常用计算机操作台的平面尺寸一般为900 mm×750 mm。
② 美工教室及教具室。主要用于培养学生掌握美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绘图、工艺美术、雕塑,以及提高观察能力、形象思维能力、美术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陶冶情操的教室。
③ 劳技教室。用于培养适合学生的一些基本劳动技能,使其具有走向社会的自立能力。
④ 特艺室。用于培养适合学生的一些特殊才能,如剪纸、书法、编织等。
盲校另应设置以下专用教室:
① 语言教室。供语言教学,主要是外语教学,以及学生课外进行语言、语音练习,音乐欣赏等使用。
② 直观教室。通过学生对各种模型和标本的触摸,辅以教师的讲解,达到直观教学的目的。
③ 音乐教室。音乐教室的数量和面积要适应教学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的需要,以及桌椅和大型乐器、乐器柜的布置。音乐教室除供上音乐课、唱游课使用外,还要考虑供合唱课使用。
④ 乐器室。用于存放各种乐器,与音乐教室配套设置。
⑤ 实验室。用于开展适合于盲生的基本课程实验,既要满足小学阶段的科学实验,又能为中学阶段的学生提供实验的操作空间和设施。
⑥ 仪器与准备室。主要用于存放仪器设备、实验药品和生物标本,并供老师做实验准备使用。可与实验室配套设置。
⑦ 生活与劳动教室。供劳动课使用,用于从小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增强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初步掌握生活自理能力。
盲校宜增设以下专用教室:
① 地理教室。供地理教学使用,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地理知识。
② 小琴房。用于对有音乐及器乐爱好与专长的学生进行个别训练。
聋校另应设置以下专用教室:
① 语训小教室。对聋生进行发音、看话、会话等进行个别训练的小教室。
② 律动教室及辅房。通过地板随着音乐旋律产生的震动,和室内灯光的变幻,使听障学生通过肢体触觉和视觉获得的信息输入大脑,锻炼他们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教室。
③实验室。适合聋生的基本课程实验,既要满足小学阶段的科学实验,又能为中学阶段的学生提供实验操作空间和设施。
④仪器与准备室。主要存放仪器设备、实验药品和生物标本,并供老师做实验准备使用。可与实验室配套设置。
⑤多媒体教室。可与计算机教室合并使用。
⑥生活与劳动教室。供劳动课使用,用于从小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增强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初步掌握生活自理能力。
聋校宜增加语训小教室的数量。宜增设职业技术教室,用于高年级聋生的职业技术培训。
培智学校另应设置以下专用教室:
① 唱游教室。供智障学生唱歌游戏活动的教室。
② 心理疏导个训室。针对个别学生在情绪不稳定时,进行心理疏导的教室。
③ 家政训练室。通过模拟家务劳动,培养智障学生基本的生活能力。
④ 语训教室。通过发音、看话、会话等训练,锻炼受训者对语言活动中的听觉或视觉信号的分辨力和理解力,形成和发展语言感觉和表达能力的专业教室。
培智学校宜增设以下专用教室:
① 律动教室及辅房。
② 乐器室。用于存放各种乐器。
③ 情景教室。模拟社会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教室,用于培训智障学生适应生存,适应社会的能力。
2、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
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其他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资源中心、风雨操场等。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应设置以下用房:
① 图书阅览室。包括藏书室和阅览室。藏书室应与阅览室配套设置,或将两空间合并设计,便于开架阅览。同时,应考虑目录检索和借阅、管理所需空间。
学生阅览室供学生在校阅览书刊、读物、网络学习使用,是学生获得知识、拓宽知识面的第二课堂。
教师阅览室主要供教师查阅工具书、参考书、示范教案、教学资料使用。
② 多功能教室。主要用于视听教学、合班上课、观摩教学和集会,也可兼做文体活动场所。
③ 电教器材室。主要用于存放电教器材,可与多功能教室配套设置。
④ 体育康复训练室。为保证全天候上体育课、锻炼身体和开展适合于学生运动比赛的项目。
⑤ 体育器材室。主要存放运动衣物和小型体育器材。体育器材室、体育教师办公室可与体育活动室合并设计和建设。
⑥ 心理咨询与辅导室。面向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咨询和服务等心理健康个别辅导的场所。
⑦ 风雨操场。是学生在风雨天气下能进行室内体育活动的场所,是功能相对简单而个性比较鲜明的中小型体育建筑。
盲校应增设以下用房:
视功能检测训练室。对低视力学生进行视功能检测及残余视力使用训练。
聋校应增设以下用房:
① 听力检测室。用于检测聋生听力损失状况。
② 耳膜制作教室。根据听障者的听力检测结果,制作相应耳膜的用房。
培智学校应增设以下用房:
① 感觉统合训练室。用于特殊学生感统训练和游戏的康复教室。
② 其他康复教室。根据学生需要,增设作业治疗室、物理治疗室、蒙台梭利室、体育功能康复室等。
3、办公用房
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医务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弱电机房等。
4、生活用房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休息室、学生宿舍、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单身教工宿舍及其他生活用房等。
(二)建筑标准
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3、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学校的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应安排在四层及以下。其他用房的层数应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4、建筑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种教室不应低于3.10m,各类实验室不应低于3.40m。
(2)行政办公用房不应低于3.00m。
(3)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净高不应低于2.60m,使用双层床的净高不应低于3.40m。
(4)多功能活动室、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5、建筑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2)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3)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4)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6、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7、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8、普通教室、专用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计算机教室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唱游教室等应采用柔性楼地面;律动教室应采用弹性木地板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楼地面上应设地漏。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9、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
(1)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盲校应设有引导视力残疾学生通向楼梯或有关房间的触感标志,在男女厕所门前地面处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聋校应设有引导听力语言残疾学生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
(2)教学用房、宿舍的内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100mm。有盲生及智障生的学校宜在走廊墙面的650 mm和850 mm高度处设两道木质扶手,进门处扶手末端应设置盲文提示标志。
(3)特殊教育学校门厅和走廊内不得设踏步。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使用坡道。房间出入口与走廊有高差时,连接处应使用斜坡。
(4)外廊栏杆(栏板)净高不得低于1200mm。
(5)建筑入口应设置残疾人通行无障碍坡道和扶手设施。
10、楼梯、电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多层建筑每幢不得少于2座楼梯。
(2)严禁采用螺旋形楼梯和扇形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栏板)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3)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4)盲校、培智学校楼梯应设双面扶手,宜设高、低两道木质扶手。盲校每层楼梯末端扶手应设置盲文楼层标志。有智障生的学校教学用房超过2层(含2层)时宜设无障碍电梯。
11、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所有内墙的阳角和凸出墙面的方柱均应做成圆角。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采用高于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音乐教室、琴房内表面及聋校律动教室内墙面宜采用吸声和隔声措施。培智学校康复训练用房的内墙面应采用高于1800 mm的软性包装墙面。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宜用暖色调。
12、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和轮椅通行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楼梯间窗户的设置应保证残疾学生的安全。培智学校窗户(面向走廊除外)应有安全护栏。
13、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特殊教育学校不得设上人屋面。
14、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18人配置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9人配置一个蹲位,且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2个。厕所应采用水冲式瓷质便器。培智学校应设无障碍卫生间。蹲坑的墙壁应安装安全扶杆、拉杆。
15、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应保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并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室内弦光,窗台高度宜为900~1000mm。
(2)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药品柜应设置机械排气系统设施。
(3)照明及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使用荧光灯,灯具(长轴)应垂直于书写板面布置(板前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mm。各种教室、实验室的桌面照度:盲校不应低于400 Lx,为适应低视力学生的学习,教室课桌上宜配置局部照明灯具;聋校、培智学校不应低于300 Lx。书写板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00Lx。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② 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照明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
③ 各种教室、实验室的进门处宜装设门铃,聋校应加设信号灯。
④ 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
⑤ 信息网络系统应结合残疾人特点设置,其网络接口应接至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残疾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房间。
⑥ 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挂明线。
⑦ 食堂、劳技教室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
(4)各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和降温设施。
(5)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6、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7、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教室前墙应设书写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聋校书写板上方应设信号灯一组。室内应设置讲台(盲校、培智学校不应设台阶)、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教学一体机等。
(2)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实验室应将管线接到每个实验桌。
(3)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采用综合布线。
(4)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电话。
(5)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6)聋生宿舍应设置振动呼叫器及信号灯。盲校宜在建筑物内设置语音提示按钮。
18、食堂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
19、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20、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电子监控系统。聋校疏散转弯处应设置凸面镜。
(三)建筑面积 
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四、学校装备条件
学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校装备应当满足特殊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一般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康复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馆(室)设备和学校办公及生活设备。
配备学校装备时,要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经济条件较差的特教学校应按照有关标准的基本要求配备相关装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包括课桌、凳、仪器柜、计算机等在内的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又要能满足各类残疾学生的生理、心理需求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盲校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403-2009)配备。
聋校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参照《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404-2009)配备。
培智学校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405-2009)配备。
(二)康复专用教学设备
学校需按照三类特教学校课程设置实施方案的要求配置各学科康复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时要本着基本、选配、科学、适用的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1、专业康复设备。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等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包括所需要的软件)等。
2、资源教室设备。包括必要办公教学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图书音像和测查评估专业资源。
3、专用教学设备。包括适应艺术教学的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和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的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需要的唱游、律动、美术类专用教学设备。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7号)和义务教育阶段培智(聋、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要求配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主要包括能满足体操、田径、球类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测量、计时工具和挂图、教学软件等。应本着规范、安全、耐用的原则合理配备,并及时补充与更新。体育器材按照《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进行配备。培智学校应结合特奥运动增配相关设施设备,为智障学生参与日常奥林匹克体育训练及竞赛创造条件和机会。
5、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主要包括学校开展特殊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卫生保健、简单治疗、心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等。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行配置。
6、劳动技能活动教学设备。根据课程及教学需要选用配置开展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技专用教学设备。应能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此外,还应配备学校开展各种主题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教具、模型、图表、教学软件等。
盲校康复专用教学设备参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盲校康复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附件三)配备。
聋校康复专用教学设备参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聋校康复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附件四)配备。
培智学校康复专用教学设备参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康复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附件五)配备。
特教学校使用的康复仪器和设备,要根据需要不断升级换代,以达到更好的康复效果。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教师用计算机按专任教师每人一台配备,计算机教室按最大班额每生一机配备。普通教室应配备交互式多媒体终端设备,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普通教室适当配备学生网络终端。专用教室根据需要配备多媒体终端设备。校园网应与互联网相联。
特教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参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附件六)配备。
(四)图书馆(室)设备
学校图书馆(室)应按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规定配备必要、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馆藏资料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生均图书应达到50册以上;人均教师用书应达到60册以上;校订报刊应不少于20种。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低于藏书标准的l%。应有满足学生需要的声像资料。盲校盲文、视听及低视力阅览室应配备盲文图书、资料。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图书馆(室)应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藏书设备、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图书管理信息软件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需要的原则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服务必备设备。
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应急发电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宿舍应有符合要求的照明、取暖和卫生设施、换气窗,并配备夜间对值班教师的呼叫系统;宿舍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食堂应配备足够的通风、照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要配备清洗蔬菜、肉类、餐具的设施设备,不得混用;生熟食品、主副食品加工设备要严格分开。
综合类特教学校专用教室、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以共享、高效、高利用率为原则,参照盲、聋、培智三类特教学校的标准建设和采购,不得重复建设。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一)校领导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要配备校长(主任)一名。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相应教师资格,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校长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具备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精通特殊教育教学业务,锐意改革进取。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普通中小学校类别设置同规格的领导职数。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优先考虑),班子成员配备合理、责任感强。
 (二)教职工
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配齐专任教师,并按需配足康复、医护、心理辅导、生活管理等教辅人员,以及保育、炊事、保安等后勤保障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师生比要达到1∶3以上,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学科专任教师、康复教师的占比。
学校要保持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专任教师除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外,一般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学校要按照师生比要求配足专任教师。40岁以上非特教专业毕业的教师不得调入特教学校任教。学校要重视教师专业发展,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机制。
特教学校教师要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热爱残疾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并具有较强的心理教育、德育工作能力。要对特殊教育理念有深刻认识,能够根据学生特点制订个别化教育方案、整合课程资源、开发生活化课程、进行相应诊断、实施康复训练和缺陷补偿。要具有良好的教学基本功和教学业务水平,按规定定期参加国家和省、市、县等组织的各种培训,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要积极参与各种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三)生活辅助人员
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保健医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至少配备2名保健医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医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寄宿制学校单独设置生活管理教师和炊事员编制,生活教师与学生比为1:20,炊事员与学生比为1:30,生活管理教师、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六、教育经费
各地要根据国家、省、市、县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拨付特殊教育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
各地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特殊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特殊教育基金,帮助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各地应落实残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学校。有条件地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标准。
七、学校管理
(一)招生
以县为单位建立实名登记的0—16岁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实行“一人一案”,形成残疾儿童发现、报告、诊断、评估、初期安置、实施教育等完整的教育服务体系。对6—14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残疾类型和程度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并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接收适应学校教育的残疾学生。对有严重身心障碍、不具备自理能力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送教上门。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纳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后,经评估合格颁发统一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培智学校招收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和适应培智学校教学的其他类别残疾学生。以招收本学区符合入学条件的残障儿童为主,视条件可兼收其他学区的残障儿童入学。各年级以单轨设班为主,生源较多的情况可设双规教学班。班额8-10 人,残疾类别2类以上班额不宜超过8人,学校总学生数以不超过200人为宜。
聋校招收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和适应聋校教学的多重残疾学生。以招收本学区符合入学条件的残障儿童为主,视条件可兼收其他学区的残障儿童入学。各年级以单轨设班为主,生源较多的情况可设双规教学班。班额10-12人,学校总学生数以不超过400人为宜。
盲校招收视力残疾儿童和适应盲校教学的多重残疾学生。面向全省招生。各年级以单轨设班为主,生源较多的情况可设双规教学班。班额8-10人,学校总学生数以不超过300人为宜。
综合类特教学校招收2个类别以上的残疾学生,包括智力残疾、自闭症、听力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各类别残疾学生应以类别分别编班,单轨设班为主,班额8-10人;学校总学生数以不超过300人为宜。
(二)管理制度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决策权、人事权和财务权。校长负责管理学校,处理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
2、学校应当建立规范、明确、完善的办学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推行以聘任制、绩效工资为核心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岗位责任制度,校内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责权明确,分工合理。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校本研训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4、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预算财务管理,并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应做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楚,审计合格;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公布结果。特殊教育学校(特教中心)的各类经费和房舍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5、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认真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护校。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因地制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6、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7、学校要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体现教育性。
8、综合类特教学校应按学生残疾类别对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合理布局,独立使用,实现分类管理和教学运用。
八、教育教学
(一)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按照教材减免费政策,向学生提供学习用书。
(二)学校应当积极吸收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最新成果,切实贯彻医疗、康复和教育相结合的思想,强化早期康复训练,促进学生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要积极争取当地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支持,选派专业康复治疗师定期到特教学校培训和指导康复教师提高专业技能。
(三)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缺陷,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与教育。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五)学校教学工作应当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教学管理制度应适应新课程方案和标准要求,各类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资料健全,管理规范。

  (六)培智学校及综合类特教学校的低龄或低功能自闭症学生可根据需要允许家长陪读,做好陪读家长的管理工作。
(七)学校应设有专门的教研科研组织机构,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应有专门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把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与教师的表彰、晋级、评聘职务职称挂钩,形成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特殊教育学校(特教中心)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应予适当倾斜。
(八)综合类特教学校应创设融合教育氛围,创造条件和平台,开展各类融合教育活动,使各类残疾儿童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共同发展。
(九)学校应重视各类残疾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形成,与社区和周边单位开展各种融合活动。
(十)学校应加强地区和校际之间的交流,并积极承担本地区的特教教师培训、现场观摩、巡回指导等教学教研活动。
九、办学效益与学校发展
特教学校应稳步发展,通过提升办学水平使学生、家长和本校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实现在本地影响良好,在当地社区及相关联系单位有较高的评价,成为本地区特殊教育资源和示范中心。 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应逐步开展学前教育,做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和康复教育。学前阶段办学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康复和生均公用经费由残联和教育部门共同承担。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应逐步开展高中或职业高中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情况纳入到每年度政府教育督导检查的范围。
附件一: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附件二: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用房面积标准
附件三: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盲校康复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四: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聋校康复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五: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康复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六: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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