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引导民间资金兴办教育
吕梁市教育局
在吕梁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民办教育从创办到现在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特别是2006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市民办教育管理日趋理性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开辟了有效渠道,为民间参与举办教育事业提供了一条体制通道。同时民办教育还以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给教育改革和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近十年来,市政府每年对捐资助教10万元、投资建校100万元以上的369人次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登报或制作电视专题片进行宣传,并对投资建校、捐资助教金额巨大的民营企业家给予记功表彰。此举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力量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全市投资建校、捐资助教资金高达26.5亿元,成为政府教育投入的重要补充,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利用民间资本办学对吕梁教育的整体推动作用
1、促进了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
由于民间资本大量流向教育领域,民办学校异军突起,全市先后建成了吕梁高级中学、汾阳市敬仁学校、柳林联盛教育园区、临县实验中学等一批规格高、标准高的民办学校。办学模式的多样化促进了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全市共建成省级示范高中10所,农村“双百”示范校200所(包括幼儿园),有8个县(市、区)通过了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验收。
五年前,全市城区学校平均班容量小学85人、初中80人、高中75人左右。由于近年来民办学校的发展和补充,目前全市有四分之三的城区学校小学降到了60人以下、初中降到了65人以下、高中降到了55人以下。
4、减轻了政府教育投入压力
2006年,我市以吕政发〔2006〕45号文件出台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比如,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落实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和价格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在税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等等,让公、民办教育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和谐发展,激发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统筹民办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同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统筹协调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通盘考虑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布局,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应社会之所需,补政府之所缺。2006年,针对吕梁市区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短缺的情况,民营企业家贾廷亮先生总投资4.2亿元建设了占地面积352亩,总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的吕梁市高级中学,在建设过程中,市政府给予极大的支持,除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外,还按城市普通高中师生比例标准配备了133名教师。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学校董事长高民先生是一名残疾人,也是因为政策的引导和鼓励,在市区城北投资3000余万元建设了集盲、聋、肢残、智障儿童为一体的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市政府同样按有关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配备了60名教师,使该校有能力不仅全部开设了国家规定的文化课程,并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及各类残疾学生特点开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实训基地,实现“自食其力、残而有为、适应发展、一专多能”的教学目标。
首先,政府倡导,企业参与。 几年来,我市将“吸纳民间资本,创办一流教育”作为振兴吕梁教育的重要举措紧紧抓在手上。在市级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拨出的100万元专款作为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表彰、奖励办学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市政府每年对捐资助教10万元、投资建校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和登报或制作电视专题片进行宣传,并对投资建校5000万元、捐资助教400万元以上金额巨大的民营企业家,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记一、二等功表彰,五年来共表彰民营企业家369人次,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力量支持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实施优质民办学校建设工程。我市下发了《关于实施优质民办学校建设工程的意见》,分别制定了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等学校的评估标准,并成立了民办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行科学引领,帮助民办学校树立品牌意识和诚信意识。选择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11所示范性优质学校进行奖励和推广,充分发挥其典型引路作用。
3、依法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办学秩序,这是维护市场良性竞争、树立民办学校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要求教育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策范围内,通过指导、引领、监督等措施使之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办学、违规办学、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安全隐患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办学校予以治理、整顿。我们对民办教育提出“四个一批”的管理措施。即:对条件基本具备的民办学校,要通过指导整改一批,使其办学符合国家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对有一定实力群众认可的学校,要通过引领提高一批办出高质量的品牌民办教育;对不具备办学资格和条件,群众反响强烈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取缔一批,已取缔学校7所,已停止招生8所。对有志于教育事业的实力型、事业型的投资者,要适度发展一批。我们在推进山西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校)创建的同时,广泛开展了办学行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校长的评选活动,去年表彰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规范学校100所,办学行为规范校长1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