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法〔2016〕3号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5次会议评议,2016年9月1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9月19日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建于1955年,历经华北电管局太原电力工人技工学校、北京电业管理局太原电力技工学校、山西省电力工业厅太原电力中等技术学校、山西电力工业专科学校、山西省电力工业学校、山西省电力学校、山西省电力技工学校、太原电力学校等发展阶段,2004年5月26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太原电力学校基础上升格为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xi 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简称为SXEPTC。学院中文域名为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益。学院网址是http://www.vtep.edu.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160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 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开放性办学之路。 以“立足电力,依托行业,培养电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办学定位,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和终身教育服务,形成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继续教育“五位一体”的办学格局。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努力形成“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校风,“敬业、严谨、博学、重行”的教风和“尊师、尚德、勤学、善练”的学风。
第六条 学院校训:厚德载物、志存高远。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学院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经举办者批准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和配备教职工总量和比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任免干部;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 社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部治理模式,实行院、系两级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各民主党派、 群团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设置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设置教学、教辅及后勤等保障机构;机构设置应按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履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院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
(二)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四)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会议内容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接受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双重领导。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议事规则处理相关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是: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由院长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绝、决而不行。讨论学院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对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之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
(五)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七)会议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到三名,秘书长一名,委员十五到二十五名。通过民主推荐与公开遴选程序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成员候选人,经选举后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通过秘书处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费用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学术委员会独立开展下列工作:
(一)研究学院专业发展状况和国内外电力技术发展趋势,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为提高学院专业建设水平建言献策。
(二)学院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教育培训改革研究,为学院教学培训、改革、管理、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
(三)为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实训基地建设与实训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素质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及培训管理提供决策、指导、评估。
(四)学院年度教育培训质量报告的审议;学报稿件审查;教科研成果评价;教学比赛评定等。
(五)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的规划,科研立项与验收的评
审,评定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六)负责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与审核,负责学院教学名师、职教专家、教学新秀等评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院依据《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自主管理、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发挥好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系部。教学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实施部门。教学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开展相关活动,实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年度计划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 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学生(学员)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教学系部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多层次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并根据有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有关程序自主设置相关专业,适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为主线,依据行业产业需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八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施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听课制度和教学评估制度,保证各类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学院办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对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结合学院发展需要,加强与职业院校之间、普通高等院校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探索建立中职、高职、应用本科衔接的通道,为学生多样化发展、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与境外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合作。
学院通过合法途径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参与学院授课、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构建由行业、企业与学院共同参与的大培训格局。以服务电网核心专业为龙头,形成覆盖电力企业主要职业工种、岗位的员工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科研活动,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支持学术活动,尊重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院加强和改进科研管理工作,制定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及奖励办法,鼓励广大教职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充分利用自身特色,发挥师资优势、专业优势、实训基地优势,按照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的方向,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对象的培训,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和行业企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结合,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技术服务、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条 充分发挥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十一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文化底蕴,营造文化氛围,弘扬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倡导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注重学习创新与实践锻炼,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结合高职教育和企业办学的双重属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文化,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融入企业文化,传播职业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第五十三条 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创新人才培养,激发学生潜力,为学生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四条 深化校企一体化办学模式,建立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双证书制度;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与主管企业各基层单位加强互助协作,明确利益相关方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确保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为学生和电力行业、企业服务,提高学生素质,提高企业效益。
第五十七条 按照面向社会、开拓市场、提升质量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办学和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大力开展培训、鉴定、科研、继续教育等各类服务,积极为行业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
评。
(五)可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指导学生,服务学生;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讲究质量,追求实效;
(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要为教职工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学院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整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实施专兼结合的师资聘任制度。
(三)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岗位聘用任职制度。专任教师应当具有优良师德和业务能力,学院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提高队伍“双师”素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学院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薪酬、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四)学院应坚持工资集体协商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确定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学院建立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和发展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参与企业实践锻炼,积极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
(六)学院建立表彰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法定权力与议事程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行为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教职工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和调解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法律与政策规定保障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为退休教职工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教职工实施管理与培养;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规定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经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和在校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为学生全面发展获得各种受教育机会。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修完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和技能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电力行业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七)公平获得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外出学习交流的机会。
(八)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九)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及各种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实验实训设备和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七)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实施管理:
(一)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通过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关心特殊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特困补助、心理疏导等形式,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四)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法,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六)学院设立学生会、共青团等组织,并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七)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 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完善各类体制机制,严明校纪校规,采取措施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院财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行业投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收入;
(二)事业收入是指收入,即:学生学费、住宿费;
(三)行业投入是指电力行业为支持学院发展建设进行的专项投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联合办学学费收入等。
学院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院资源。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实行并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合作办学中合作方投入资产应明晰产权、统筹管理,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院的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财 经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审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八十条 学院财务审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智能化管理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为教学,科研及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学院办学活动,主动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关注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院的评价。
第八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学院职业教育协同创新。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工作或学习过的所有人员。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开展校友交流和联谊活动,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的建言献策。
第八十六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级组织和个人各种形式的捐赠,筹措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学院接受捐赠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学院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合理使用捐赠财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捐赠属学院行为,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九章 校徽、校歌和校庆日
第八十七条 学院学生校徽为白底红字的长方形“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教师校徽为红底金字的长方形“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电院之歌》。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1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院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同意,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施行。
第九十二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