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法〔2016〕3号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5次会议评议,2016年9月1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9月19日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建于1957年的山西省药材公司职工培训班,历经1960年广誉远中药技校和1962年山西省中药材职业学校。1965年成立中专建制的山西省中药材学校,2001年4月升格为高职高专层次的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2月更名为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为SHANXI PHARMACEUTICAL VOCATIONAL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民航南路16号,邮编为030031,网址为http://www.sxphc.cn/。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食品药品行业经济建设人才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院坚持科学的办学理念,立足山西、面向全国、服务食品药品产业,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药科类高职院校。
第六条 学院坚持开展科学研究,以科研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以科研促进学院发展。
第七条 学院积极参与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履行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八条 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行业、企业员工提供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
第九条 学院坚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等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治教育,推进学院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和工勤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和学院师生的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和专业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以服务山西省经济发展和食品药品行业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条件为基础,与学院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遵循稳定、优化和适度调整的原则,主要设置与食品药品相关的专业。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九条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党委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党委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介绍,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和其他相关事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长、各系(部)负责人和富有教育工作或企业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离退休教师和企业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全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对学院办学规模和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评估以及实验与实训教学环节等方面进行决策与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由主管部门、学院领导、各系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信息交流、创新创业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会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中心),并根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中心)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系(部、中心)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及教学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系(部、中心)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本系(部、中心)教职员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中心)学生的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教学管理工作。
(六)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七)做好学生的入学教育、日常管理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系级单位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实行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系主任主持会议。也可经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第六章 学生、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学生通过合法途径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工作或学习过的教职工和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院与广大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其中,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调解或申诉。
(九)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三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为辅。
学院依法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院投资和捐赠,对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投资和捐款,学院坚持专款专用、高效节俭的原则,确保投资和捐款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五条 学院资产归国家所有,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机制,规范经费来源与使用,以及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报损,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产的使用效能。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 学院以不同形式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学院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合规合法。
第九章 校训、校徽
第七十条 学院的校训为修德济世,精业立身。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徽外形采用圆形,以两片律动的银杏叶和苯环的变形展开,融合中医药传统文化与现代医药科技;整体色彩以深绿和翠绿两种颜色为主,象征学院的生机与活力;标有“1957”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上方为“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校名,下方为学院中文名称拼音(SHANXI YAOKE ZHIYE XUEYUAN)。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报教育厅核准。学院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程序按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