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1号(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时间:2016-09-19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字体: 关闭

晋教法〔2016〕3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5次会议评议,2016年9月1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9月19日

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章程

  序 言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54年10月的山西省政法干部学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11月改建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6年学院开始成人学历教育和在职干部短期培训。2002年开始招收普通专科学生(高职教育办学点)。

  为实现学院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英文译名为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学院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6号。学院网址为http://www.sxzfxy.cn/

  第二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于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着力推进“法治山西”建设,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第四条 学院秉承“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将学院打造成全省“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法学理论研究基地和政法干部培训基地”,建设特色鲜明的省内知名政法院校。

  第五条 学院是经国家批准备案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主要任务是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经教育部批准2002年开始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业务范围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教育、干部教育培训、函授教育等。

  第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调整和设置专业,确保办学特色。

  第七条 学院的校训为“明德、崇法、砺学、笃行”。

  第八条 学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司法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山西省干部教育规划、要求和条件以及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根据国家规定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院领导干部。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支持学院接受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同类高职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师生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颁布的教学大纲,结合教学需要,制定学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根据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上级安排以及社会需求,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班。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全体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以及专业设置审批。

  (五)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准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六)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依法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试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教学名师”、“双师型”教师培养。

  (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十二)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系统行业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维护稳定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实行依法治校、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培训,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训条件。

  (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凡需学院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代替。

  (二)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不开无准备之会,更不能临时动议。

  (三)学院党委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四)学院党委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五)学院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一经形成决议,各党委成员、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集体决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服从和执行。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更不能在会下发表与党委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八)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各党委成员、分管领导,对会议决议、决定进行督办和检查,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学院设立监察室,对学院行政事务进行监察,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并受其领导。

  (七)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教学、科研和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和学院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处、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学院图书馆、电教中心、科研处等教辅部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不断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研究、论证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对学院各专业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院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并指导学院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的改革;指导建立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研究、审议并指导学院师资队伍、专业、课程、实训、教材等基本建设。

  (四)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对教师的教学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六)对教师晋升职称、聘任教师岗位和评奖在教学方面有一票否决权。

  (七)根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对是否构成教学责任事故予以认定。

  (八)裁定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及其它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

  (三)负责学院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与选拔、优秀人才引进与推荐。

  (四)对学院教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论证,评审推荐并向上级部门申报。

  (五)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结题评审、鉴定。

  (六)组织院级科研成果奖评审,推荐向上申报科研奖励项目。

  (七)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工会。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成员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参加的组织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章 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适应教育发展形势和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行业及社会相关行业人才需求实际,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加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改革,不断深化校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以能力建设为本位,根据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高职设置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书记官方向)、工商企业管理、司法警务、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信息技术、保险实务等专业;成人大专设置法律、律师、经济法、狱政管理、行政法等专业,并适时拓展、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加快专业建设和改革,构建完善法律执行、法律实务和司法技术“三位一体”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十三条 根据规定和相关部门需求,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探索干部分类培训新模式,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开展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四条 实施“科研兴校”战略,积极开展法律学术及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向实践应用转化。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支持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积极采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技术应用水平;逐步实现图书资料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其他教育工作者指学院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于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育职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建立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用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

  (三)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建立健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院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干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院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不断扩大学院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五十六条 遵循“深化教改、提升质量、服务社会,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法成立相关学会和服务机构,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政法系统和社会提供法律及其他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并依据国家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财务责任制度,按照“公开透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落实“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厉行节约,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

  第六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教职工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和经费使用规定,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的登记、管理和清查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捐赠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捐赠者、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十五条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加强卫生工作,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第六十六条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学生国防观念。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八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学院各项安全预案。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提请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山西省司法厅同意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