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时间:2017-05-04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字体: 关闭

晋教法〔2017 〕1号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6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7日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始建于1984年。建院初名为山西矿业学院阳泉煤炭专科班,1986年成立阳泉煤炭专科学校,2001年挂牌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开始招收本科学生。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院升本,成立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为建设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学院简称为山西工院;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院英文缩写为SXIT;学院网址为http://www.sxit.edu.cn。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院是教育事业单位,是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监督,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建设以工为主、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管理学院,核准学院章程,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制订发展规划。

  (四)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核定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五)为学院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依法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六)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保护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系部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和学业证书。

  (三)根据学院情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校际、校企、校地交流与合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招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管理和奖惩。

  (六)根据事业发展和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选拔任用干部,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与津贴。

  (七)根据学院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和各项收入,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对学院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采取措施不断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培训提供保障。

  (五)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教育基本制度和职能

  第九条 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以培训企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和各级各类技术人员为主。适当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条 学院采取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全日制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非全日制教育以函授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种短期培训教育为主。

  第十一条 学院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学,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以培养适应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为中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十三条 学院合理设置学科专业,构建以工科为基础,理、经、管、文、法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精心打造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学院大力弘扬学术自由的理念,提倡专家教授治学,建立健全学术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学者自律,净化学术风气,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环境。

  第十六条 学院主动服务区域行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开展实体共建、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文化建设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区域和行业特色项目研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服务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和学院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党在学院党内执纪、监督、问责的专责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二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实行一事一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其规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时,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通过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必须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审定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位授予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负责与学位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科带头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生学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须经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和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组建工会,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学院工会承办,重大问题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教研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实验室(中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要充分论证,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队伍、课程建设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以及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系部行政负责人由学院党委决定,院长聘任,系部行政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系部党的基层组织,系部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支持系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第五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根据系部工作分工不同,分别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或系部主任召集主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工作职责和岗位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享有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

  (七)依据学院相关考核,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八)对学院做出的职务聘免、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纳入学院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学院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实行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逐步提高教职员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校园环境,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院注册,具有本院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公平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相关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

  (三)按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获得在校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经批准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六)依据学生考核办法,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操行评价,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享有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按照程序以适当方式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院、系部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十)对学院、教职工个人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学生会等参与学院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校友包括在学院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各类在校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及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亦包括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学院向杰出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校友事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发挥校友联合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和社会捐资等其他收入。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学院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庆日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训为“崇德尚能,行知合一”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19日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徽设计整体为圆形,分为上下两部分构图。上半部分是一个半圆的齿轮图形和山体的形状。半圆的齿轮图形突出了“工程”的概念,亦像太阳的光芒,寓意着学院培养的人才为地方建设提供着光和热;山体的形状取自“煤”字的拼音字头“M”,含有巷道和铁轨的煤矿元素,彰显了学院的办学历史,寓意着学院在美丽的山城崛起。下半部分采用了具有强烈透视感的线条,预示学院培养的人才如源源不断的甘泉渗透大地,如能源之火以燎原之势向四面八方辐射。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设计采用了蓝色为主色调,旗帜上的校徽和中英文校名以蓝色白底,蓝白色的对比鲜亮自然活泼文雅,蓝色象征着理性与思考,象征着学院师生对工程技术的追求永无止境,也体现了一种大胆探索的科学精神。

  

    

  第八十五条 学院合理使用并依法保护校名、校训、校徽、校旗等知识产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起草的说明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校程制定暂行办法》、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院在申报成立本科院校时制定的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坚持广开言路、广纳民智,广泛征求师生及社会的意见,科学制定学院章程。

  二、组织机构

  2014年5月,教育部批准成立山西工程技术学院,2014年7月,学院成立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起草委员会,由原阳泉煤炭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等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章程起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章程起草工作。2015年7月,山西工程技术学院新的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后,学院章程起草委员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三、起草过程

  (一)2012年学院在申报本科时就开始组织制定学院章程,并作为申报本科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

  (二)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学院成立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起草委员会,在申报本科时制定的章程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经过广泛调研,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初稿)》。

  (三)2015年4月7日,经学院2015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讨论,形成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并提交教代会审议;2015年4月11日,学院召开第三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听取了关于《章程》起草情况的说明,通过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第三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的决议》。

  (四)2015年10月29日,经学院2015年第18次院长办公会议再次讨论,形成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草案)》,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核;2015年10月30日,经2015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核,形成《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五)2015年11月,将《章程》核准稿和起草说明报送省教育厅核准。

  四、章程制定依据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章程基本内容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包括序言和十个章节,共八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学院的名称、性质、领导体制、发展定位、办学方向。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主要阐述了举办者的职责,学院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和学院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学院教育基本制度和职能。主要阐述了学院的基本教育制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职能。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主要阐述了学院党委和院长的职责,明确了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阐述了学术委员会在学院事务中决定、评定、咨询范围,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标准、学术委员会产生程序和议事规则;阐述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阐述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章:教研机构和基层组织。主要阐述了教研机构和基层组织的设立,系部职责以及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章:教职工。主要阐述了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学生与校友。主要阐述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校友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经费、资产、后勤。主要阐述了学院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体制和后勤保障体系。

  第九章:校训、校庆日、学校标识。明确了学院校训、校庆日、校徽、校旗。

  第十章:附则。主要阐述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基本程序,章程的解释权和时效。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凝聚了全院师生在学院办学理念和发展定位上的共识,彰显了建设应用型高校的办学特色。按照中央以及山西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理顺了学院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学术委员会制度,强化学术权力,落实教授治学。《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章程》核准后,我们将依据《章程》,逐步完善学院制度体系,不断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把学院建成一所以工为主、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等学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