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6号(运城护理职业学院)

时间:2017-05-04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字体: 关闭

晋教法〔2017〕1号 

运城护理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厅核准的《运城护理职业学院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6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7日

运城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运城护理职业学院前身为1970年创办的运城地区卫生学校;2001年更名为运城市卫生学校;2011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运城护理职业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运城护理职业学院,简称运城护院。英文名称:YUNCHENG V0CATIONAL NURSING COLLEGE。

  学院域名:http://www.ychlxy.com。

  第二条 学院地址:运城市复旦西街2155号。

  第三条 学院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创新实践、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医疗卫生行业提供人才支持为办学宗旨,依法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培养适应行业需要的护理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运城市人民政府,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运城市教育局管理,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规定,确立学院的管理体制,任免、奖惩学院领导。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的资助、受捐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和使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研、技术咨询、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活动;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四)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变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确保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五)为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全日制三年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以五年制高职、继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等多种类型学历教育为辅,并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确定在校生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发挥教育资源优势,面向医疗卫生、养老等行业,开设护理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类及面向基层的临床医学类专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运城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党的章程选举产生学院党委,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列席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凡需作出决定的议题,按党委委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运城护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和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系(部)、研究室(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

  附属单位在学院领导下,为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服务,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院对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运城护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术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院改革和发展重大课题的调研和论证,从专业技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方案、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政策的出台提供预案或建议。

  (二)审议学院学术交流计划和技术项目立项、研发以及教科研成果推广等有关学术技术事项。

  (三)组织评审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对学院内申报的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技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组织、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受理和处理院内学术技术争议,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失范行为。

  (七)对涉及学院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运城护理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的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校企合作办学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等;审议全院各专业的设立、撤销、调整变更等事项。

  (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及人才需求、人才培养模式等教学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与教材评优;审定课程教材使用计划,指导课程建设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验收工作;对合作办学及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指导和监督教学评估,审定教学评估方案、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推荐参加上一级教学奖评比的参评人员或团队。

  (八)指导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制度文件(草案),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九)受理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优中出现的争议及复议申请。

  (十)处理学院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院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代表,资助学院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院发展的人士等。理事会负责学院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等,是学院咨询议事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各系(部)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和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二)全面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开展教学基础建设,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开展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工作。

  (七)做好本系(部)学生的日常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教学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策、决议、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系(部)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院长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考察任免或聘任。

  第三十七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本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系(部)主任、副主任等成员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校企双方资源共享,密切专业与各产业行业之间的联系,为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企业一人、教学系一人),由企业专家和专业教师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有较高专业水平、治学严谨、实践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教师和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或企业家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与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师资队伍建设研究,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

  (三)研究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协助建立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工作的考察和评价。

  (四)帮助拓展校外实习场所,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技术人员到学院授课,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主持或指导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及技术研发等。

  (五)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六)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七)完成有关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岗位聘任(用)制管理。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获取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参与、监督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发挥教职工的创新精神,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技创新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教师参加培训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和国内国际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为教师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学院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

  学院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公平获得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八)有权在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等。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院各类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院反映。

  第五十四条 在学院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收费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有效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核算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所有或使用的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资产报废必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服务,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境)内外院校开展教师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协同育人,与企业、医院合作,建设校外教学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医护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支持校友参加学院建设,努力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七条 校训:精业尚能,厚德济生。

  第六十八条 校徽:整体呈圆形,以“运城”、“护理”的首字母组合“YH”变形,象征白衣天使茁壮成长的三只白鸽和绿叶为主体。内环上方是红十字标志,下方是“1970”字样;外环上方是中文“运城护理职业学院”,下方是英文“YUNCHENG V0CATIONAL NURSING COLLEGE”。

  

  

    第六十九条 校歌:《运城护理职业学院校歌》。 

  第七十条 校旗:以白色为主色,以绿色为辅助色,主体以校徽和绿色的“运城护理职业学院”中文名称为构成要素。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12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准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本章程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院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