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法〔2017〕1号
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厅核准的《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6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7日
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以培养培训学前教育教师为主要任务的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首批设置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前身是1978年成立的山西省运城专区幼儿师范学校,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运城幼师高专。
英文名称为Yuncheng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YCPEC。
学校网址: http://www.sxycys.com/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山西省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裴相路855号。
邮政编码为:044000。
第三条 学校为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知、求是、为人、为师”。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运城市人民政府,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运城市教育局管理,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统筹协调指导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部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历制度的规定授予专科学历。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设施及实训基地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致力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学制三年为主,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职后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道德品质高尚、文化基础扎实、艺术技能精湛、幼教理念先进的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幼儿及艺术领域的职业技能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条件为基础,与学校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遵循稳定、优化和适度调整的原则,设置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中国共产党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列席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凡需作出决定的议题,按党委委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
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校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询专家学者、党外代表人士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科研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研究、检查、评估,提出教学工作咨询意见等。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组织机构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各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本系部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附属幼儿园作为教师教学、科研和学生教育实践的基地。附属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育与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氛围。弘扬师德主旋律,坚持教师教育,发扬艺术教育优势,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员育人工程。加强学校德育基地建设,完善德育管理体制。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高素质学生管理队伍,提升学校德育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热爱幼儿、热爱幼教事业的职业道德和献身幼教事业的职业精神。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四十条 探索构建以学校、幼儿园合作为切入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参照相关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与教学计划相适应的实训、实习场所,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构建“全程实践教学体系”,将提高学生职业能力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
第四十二条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加强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注重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逐步加大从行业企业聘请兼职教师的比例,鼓励教师取得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职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鼓励教师深入幼儿园全岗实践,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五)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解聘、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自主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校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强化教育资金绩效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良好运转。
第六十六条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采购、归口管理、分类处置、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保障体系,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提供安全保障,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学校宝贵的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通过与校友的联系,不断扩大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自身发展等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基础教育、其它行业、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产学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十二片花瓣的圆形图标,中间是一个象形的“运”字,以体现学校的地域性特征;“运”字由幼专的首字母“Y”“Z”组成,“Y”像一本翻开的书,“Z”如舞动的学子;校徽上方是欧阳中石题写的校名,下方为学校建校时间。整体图标以红色和蓝色组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240cm×160cm,旗面为橘红色,校徽、校名及学校英文名称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我们是未来的幼儿教师》。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运城市政府审核,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章程的修订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