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法〔2017〕1号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经晋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厅核准的《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6次会议评议,2017年4月1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7日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4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晋中市农业学校、晋中市财贸学校、晋中市煤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晋中市供销学校合并成立,属于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为实现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晋中职院。英文名称Jinzho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学院网址www.jzzy.sx.cn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229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修德 积学 精技 善行”的院训,努力将受教育者培养成适应生产、经营、管理、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法开展中高职学历教育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职教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晋中市和山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晋中市人民政府,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晋中市教育局管理,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山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措施,指导和支持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和引导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学院办学经费的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保障学院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院发展要求。
(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和保障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开展的高职示范院校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等建设活动。
(七)支持和保障学院依法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定工资绩效等收入分配方案、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八)支持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九)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十)对学院报请审批或给予支持的事关学院教育教学、建设发展及改革创新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依法给予支持。
(十一)支持学院积极参与晋中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为学院及师生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参与社会服务和学生就业进行协调,并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管理学院内部事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交流合作。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向社会公开招生。
(三)根据国家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
(四)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并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校企合作,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收取和使用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举办者授予学院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 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职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贯彻执行举办者制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经费使用办法以及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学院各项建设活动,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与管理。
(四)按照国家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切实保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六)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可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合并党委各职能部门,组织推荐、考察、任免部门负责人。党委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行政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为例会,一般每一到两周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院长的同意。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
(五)一般决策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院长应充分听取多数与会人员意见,未取得多数一致意见应暂缓作出决定。
(六)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室具体组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校外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二)学院内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学术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 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专业建设、职称评审等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对学院的专业建设、学科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成果评价、职称评审等方案进行咨询和审议。审议科研政策、重大科研专项建设计划,负责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奖励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公共信息、基础信息等学院登记或备案的信息可以依照申请和有关规定向申请者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理事会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院与理事单位和行业知名人士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院与行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地方经济、教育事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理事会依法制定章程、规程,并依据章程、规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建立和完善学院各项制度。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运行。
第三十三条 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学生工作、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项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八)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系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政职能部门、基础教学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和专业设置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核定招生计划,合理调节各专业招生人数比例。多学科协调发展,并积极拓宽专业设置领域,逐步增设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学院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设专业教学实训室和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自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学院专业技术工作。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为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和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各类人员,分别依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教职工进行招聘。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制度;工勤人员实行编内聘任和编外劳动合同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与编外工勤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确实需要引进的行业特殊人才,或者确需返聘或外聘兼职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本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利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为发展良好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重大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根本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学院规定获得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外出学习交流的机会。
(九)就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及各种公益活动。
(五)爱护并规范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时缴纳学费和由学院依法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依法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以及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的助学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优秀学生可享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的各类奖学金,对违规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在学生中积极推行“双证书”等制度提高学生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学生掌握多种技能。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基地,将职业发展与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贯穿到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合并以及学院建立时的学习过的学生、培训过的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与校友建立广泛联系;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经费;学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社会捐赠、募集各种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院经费、资产。
学院经费、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以及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由学院统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院经费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对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推动作用,学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办学资金和办学资源。学院接受捐赠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捐赠属学院行为,未经学院同意,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九章 标识
第七十一条 院徽
院徽中心以古代“行”字的篆书艺术化变形为主体元素,2004为建校时间,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 院旗
第七十三条 院歌
银领之 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晋中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教育厅核准,并向社会和院内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修订程序按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