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基础教育处 

   承担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策,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拟订高中招生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牵头拟订基础教育办学基本标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牵头管理教材工作,规划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及教辅工作;拟订基础教育的课程教学文件,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承担中小学、幼儿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基础教育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扶贫工作;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政策制定、业务和行政审批事项外相关变更工作,监管、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日常办学行为。 

   电话:0351-3046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