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承诺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备注
责任
处室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承诺
形式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规范性文件
个人
承诺书
申请人
√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民办学校设立
三、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3
无犯罪记录证明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4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5
信用证明
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
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