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0-07-24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字体: 关闭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备注

责任

处室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4.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二)身份证原件”......

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申请人

 

 

 

2

学历证书原件

申请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4.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三)学历证书原件”......

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申请人

 

应届毕业生可先以学业成绩单暂代学历证书,领取资格证书时仍需出具学历证书

 

3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教育教学能力认定合格证明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
第十条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法律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或接受委托的认定中心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提交;教育教学能力认定合格证明需提交证明

 

4

体格检查证明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5

户籍证明(居住证)

申请人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人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4.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申请人

 

 

 

7

资产证明

举办者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

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8

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

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9

举办者资质证明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0

办学场所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证明文件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法律

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1

办学历史情况证明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2

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3

举办者资质证明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行政法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4

资产证明

举办者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行政法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15

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6

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规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7

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效力证明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8

举办者资质证明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规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19

捐资证明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规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20

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效力证明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规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21

身份证明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三) 申请人证明文件

规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22

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四)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规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

 

 

 

 

 

23

资产证明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规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24

出版、发行资质证明

申请人申请出版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

第二十三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