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备注 |
责任 处室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身份证明原件 |
申请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4.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二)身份证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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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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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证书原件 |
申请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4.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三)学历证书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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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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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可先以学业成绩单暂代学历证书,领取资格证书时仍需出具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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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教育教学能力认定合格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 |
法律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或接受委托的认定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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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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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提交;教育教学能力认定合格证明需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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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行政法规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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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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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籍证明(居住证) |
申请人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行政法规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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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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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4.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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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产证明 |
举办者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 |
法律 |
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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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 |
法律 |
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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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举办者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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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学场所、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证明文件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
法律 |
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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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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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办学历史情况证明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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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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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举办者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
行政法规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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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资产证明 |
举办者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
行政法规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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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
行政法规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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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规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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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效力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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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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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举办者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规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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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捐资证明 |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规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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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效力证明 |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
规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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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
规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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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
规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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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资产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
规章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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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版、发行资质证明 |
申请人申请出版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 第二十三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规章 |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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