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人[2011]62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的重要性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着力提升教师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因此,进一步加强在岗特级教师的管理,是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带头作用,努力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全省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证。
二、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省教育厅将加强对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特级教师开展活动,展示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推广特级教师的教学经验,加大特级教师的培训力度,表彰成绩突出的特级教师。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特级教师的管理,尽快成立特级教师讲师团、导师团、名师团等,有条件的市可探索建立特级教师工作室,以一个或几个特级教师为主,组成本地学科带头人团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都要制定特级教师活动计划,安排特级教师跨学校、跨县区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组织特级教师进行教学交流、教科研交流、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资助或帮助特级教师总结成果和经验、著书立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
特级教师所在的中小学校要承担起加强特级教师管理的责任。要重视特级教师在本校教育教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安排他们承担一线教学任务,鼓励他们开展教学研究;要发挥特级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为特级教师安排徒弟或配备助手;要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进修提高,促进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加强管理,实施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从2011年起,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对在岗特级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形成制度。各市教育部门要相应地制定特级教师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级教师,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于次年停发特级教师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特级教师,由所在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取消其特级教师称号。对特级教师的考核要求是:
(一)岗位职责要求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治学态度严谨,注重教书育人;
2、努力形成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突出;
3、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期在本学科授课时数达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科教师规定标准;
4、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学术讲座、教学研讨活动等引领、指导性任务,在当地教学改革、课程改革、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5、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组织安排的对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支援、指导、教育援助等公益性工作和教育考试命题、评卷等业务活动;
6、积极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有项目、有规划、有效果。
(二)年度工作要求(试行)
1、全面完成学校安排的学科教学任务,所任学科教学质量在本地处于领先水平。教研人员应全面完成单位安排的教科研任务,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2、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每年应主持一个以上的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研究每年有重大进展,研究成果在当地有较好的应用效果。担任校长和从事教研的特级教师还应有一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公开发表,或为山西基础教育网提供2节高质量的示范教学课。
3、每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为中小学教师上示范课6节以上,或举办教学业务讲座6次以上;听评课不少于40节。其中教研人员每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作示范课2节以上,讲座4次以上,听评课累计80节以上。
4、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年至少指导三名青年教师,并有专门的指导记录、同行评价和所指导教师显著进步的标志性成果。
5、积极完成上级部门或学校安排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或校本教材编写任务。
(三)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或不履行特级教师岗位职责的;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或自己在校外组织办学办班、乱发滥印学习资料的;长期不在岗、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旷课、请事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无正当理由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因个人原因不履行特级教师规定服务期的;教学中出现严重事故的;在各种评审评选工作中担任评委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完成年度工作要求的;其它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等次的。
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应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绩效考核档案,考核评价结果必须公示。评价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其中优秀一般不超过当地特级教师总数的30%。《山西省特级教师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由省教育厅印制,学校(单位)、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后,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考核表》所填论文、论著、课题成果、获奖、讲座公开课证明等原始材料应由学校(单位)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复印件随《考核表》一同上报。
四、关心教师,营造尊重特级教师的良好氛围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他们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默默奉献,是我省优秀教师的代表,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杰出人才,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关心爱护他们,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特级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按月发放。退休时不得扣减。
中小学、幼儿园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对历年考核合格、坚持一线教学、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的中学特级教师可直接聘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特级教师可直接聘为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可聘为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特级教师的健康,每年必须为他们安排一次体检;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努力保证特级教师享受当地医疗优惠政策。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特级教师的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定期召开座谈会或开展走访活动,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其能安心工作,履职尽责,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