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14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字体: 关闭

晋教发〔2017〕40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研究生科研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2018学年初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就做好今年全省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做好高等教育统计工作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2016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7日正式印发。2017年7月27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和我省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底线意识,站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度,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坚决做好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各环节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增强意识,切实保障高等教育统计人员依法统计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围绕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明确统计资料的发布主体、权限及要求,强化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全面细化。《条例》的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必然要求,是确保数据真实可信的有力举措,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增强统计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等教育统计数据是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高等教育统计工作的要求,必须坚持依法统计。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条例》,在本单位进一步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高等教育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统计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严格遵守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为提高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可靠保障。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高等教育统计条件支持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两个“意见”要求,结合《条例》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对高等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人员数据质量责任,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本年度统计工作;要确保统计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条件到位,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保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从明年起本单位高等教育统计牵头部门统计人员有变动或调整的,须在当年九月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强化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持续提高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水平,进而提高高等教育统计工作科学性准确性。 

  四、强化培训,切实提升高等教育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统计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好统计人员专业化培训,使本单位参与高等教育事业统计的人员基本具备从事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全面掌握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软件应用。新上岗人员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今年,教育部对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对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统计人员通过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队伍素质。今年,教育部决定启动第二次全国教育统计队伍现状调查,各单位统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在报表汇总前主动登录指定网站,按照调查要求逐项完成调查问卷填报工作。 

  五、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高等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各单位统计人员要始终把提高数据质量作为核心要求,在“源头”上下功夫、在“核查”上找问题、在“精细”上做文章,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2017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以及培训课件,已在“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发布,请各单位自行登录下载使用。 

  2.统计报表中各类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收集、整理、汇总、上报。从今年起,各单位的报表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统计牵头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字后方可上报(表式见附件1)。其中,单位法人代表和统计人员还须在面表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3.各项统计指标两年比较有变动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无法支撑的将不予认定并维持上年度数据。证明材料较多的请提前装订成册。 

  4.根据近年来报表审核实际情况,高基112表和高基522表各项指标极易出现奇异数据,请各统计人员在有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准确填报各项指标。 

  5.各单位的各类教育招生数、各年级在校生数、分专业学生数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填报。 

  6.公办高校有聘任制专任教师的,请提供教师资格证、“五险一金”项目明细、2017年9月前一年的工资明细表。另外,聘请校外教师数量严禁超过本单位自有专任教师总数的25%。 

  7.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今年有新增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的,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表”,否则不予认定。 

  8.新增固定资产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须统一提供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经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生成并打印出的新增固定资产和设备台账。时间节点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另外,还须提供通过图书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图书馆公章的《馆藏学科类目统计表》。 

  六、适应形势,切实改进高等教育统计工作方式方法 

  为严控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今年全省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将继续分为布置、填报、预审、汇总等四个阶段。 

  1.报表布置和培训会拟定于9月下旬召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会后,各单位统计人员要根据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在线培训工作;按照填报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各环节工作。 

  2.报表预审工作初步定于11月6—7日进行。请各统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单位、分校办学点高等教育统计报表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进行预审。地点: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座2001房间。 

  3.预审工作结束后,各统计人员要根据预审意见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按照实数实报、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报表数据修正工作。报表汇总前,能补充证明材料的或能作出完整可信解释说明的,数据变动情况予以认定。 

  4.报表汇总时,各单位还须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数据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报告要尽可能详细、完整。各单位统计人员未参加在线培训和填报调查问卷的,其报表将不予接收。汇总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9月14日

晋教发〔2017〕4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