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06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字体: 关闭

晋教发〔201829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813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8/2019学年初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水平,现就做好今年全省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切实贯彻落实《规定》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 

  各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底线意识,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坚决压实责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工作制度,书记、校长要负总责,统计工作归口管理,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水平,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准确性,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各高等学校及有关高等教育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逐条逐项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我省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切实提升高校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统计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好统计人员专业化培训,使统计人员具备从事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全面掌握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软件使用。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有变动的,要在915日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新上岗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今年,教育部修订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了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统计人员通过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统计队伍素质。 

  三、严格把关,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把提高数据质量作为核心要求,在源头上下功夫、在核查上找问题、在精细上做文章,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1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以及培训课件,已在“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发布,请各单位自行登录下载使用。 

  2.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统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审核签字后上报(表式见附件1)。其中,单位法人代表和统计人员还须审核基层报表,并在封面上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单位公章。 

  3.各项统计指标两年比较变动较大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无法支撑的将不予认定并维持上年度数据。证明材料较多的请装订成册。 

  4.根据近年来报表审核情况,高基111112表(大学信息表)填写信息不完整,高基522表(信息化建设情况)的数据误差较多,各单位填报时要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5.各单位招生数、在校生数、分专业学生数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为依据填报。 

  6.普通高校聘任制专任教师,应提供教师资格证、五险一金项目明细、20178月至20188月的工资明细表。聘请校外教师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专任教师总数的25% 

  7.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新增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表,新增非产权独立使用校舍建筑面积应提供租用协议,否则不予认定。 

  8.新增固定资产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须提供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经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生成并打印的新增固定资产和设备台账。时间节点为201791日至2018831日。图书数据须提供通过图书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图书馆公章的《馆藏学科类目统计表》。 

  四、适应新形势,切实改进高等教育统计工作方式方法 

  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省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分为布置、填报、预审、汇总等四个阶段。 

  1.报表布置和培训会于9月中下旬召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会后,各单位要根据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在线培训;按照填报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各环节工作。 

  2.报表预审工作定于1167日进行。请各单位派统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单位、分校办学点高等教育统计报表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进行预审。地点: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2001房间。 

  3.预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根据预审意见认真核实有关数据实数实报、实事求是,做好数据修改工作。 

  4.上报数据进行预审时,各单位还须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数据变化情况报告,报告要尽可能详细、完整。上报数据汇总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 

201896 

附件2: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doc
附件1:山西省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上报审签表式.doc